廣東將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產業合作,支持港澳已上市傳統外用中成藥在省內注冊
8月8日,記者從廣東省中醫藥局獲悉,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日前通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廣東將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產業合作,支持成立粵港澳大灣區中醫醫療聯合體和中醫醫院集群,深化中醫藥科技創新合作,建立中醫藥人才協同培養機制;支持香港、澳門已上市傳統外用中成藥在省內注冊;支持省內科研機構與香港、澳門共建國際認可的中醫藥產品質量標準,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國際化。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中醫藥參與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治應急處置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發生新發突發傳染病時,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醫療機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推薦處方,開展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服務。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合理設置中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和中醫門診部等中醫醫療機構,發展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推進基層醫療機構將中醫藥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明確中醫藥管理機構,合理配置中醫藥管理人員。
《條例》提出,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審、購買服務、公共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嶺南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和生產基地建設,支持中藥生產企業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應當支持開展以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驗方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為主要來源的中藥新藥研發創新,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和工藝研發傳統中成藥,培育嶺南特色中成藥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