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Q&A | 在內地生活的港澳人士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嗎?
“你辦理年度匯算了嗎?”“你需要退稅還是補稅?”近段時間,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成為了大家熱議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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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生活的港澳人士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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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年度匯算與我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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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就是指,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須辦理年度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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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
對于內地長期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要判斷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則需判斷自己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只要該港澳人士被定義為居民個人,依法繳納個稅,則需要辦理個稅年度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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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的參加者
也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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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鼓勵在香港及大灣區內地城市有業務的企業,聘請及派駐香港本地大學或大專院校畢業生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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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需要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他們又是否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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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參加計劃的畢業生所獲得的工資薪金是由香港企業發放的,但如果他們屬于居民個人,就應按照常規操作流程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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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香港人從香港企業收到工資薪金,在香港都需要申報薪俸稅。但這次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則對參與計劃的畢業生提供了特別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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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計劃的畢業生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與受雇工作有關的一切服務,則他從該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收入可按年申請豁免征收香港的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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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參與計劃的畢業生在有關年度內停留在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期間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務,從該受雇工作所得的收入仍可申請全部豁免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