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是中共中央、國務院著眼未來作出的重大戰略。作為我國一項全新的探索,它是“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形成兩制之和”的生動體現。
深刻認識合作區戰略價值
它是新時代“一國兩制”的生動實踐。在中央的強力支持下,澳門“一國兩制”取得了長足發展,成為人均GDP排名居前的小型經濟體。在這個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如產業結構單一,博彩業一枝獨大,易受外部環境沖擊,年輕人面臨“所學非所用”以及住房難等問題。這些問題需要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探索解決路徑。澳門是“一國兩制”的模范生,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很高,實踐證明取得了很好成果。今后如何進一步發展,需要進行制度層面的對接探索。
它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有力支撐。大灣區的戰略使命是立體多元的,推動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首要戰略使命。這種融入是深層次、全方位的,包括經濟發展、科創提升、民生福祉、社會建設等方面,目的是實現大灣區從區域共同體到經濟共同體再到社會共同體的梯次轉變。這需要推動要素在灣區便捷有序流動,涉及規則銜接、資質互認、標準對接、民生協同等問題。這需要在大灣區條件成熟的地方,設置相應平臺進行先期實踐,總結成功經驗后再逐步推廣到大灣區其他區域。橫琴與澳門一河之隔,具有開展探索的基礎條件。同時,大灣區內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突出,要實現均衡發展,就要設置一個高端平臺來支持區域的高質量發展。對于廣東來說,“一核一帶一區”框架下的區域發展,也要將珠三角這個核心做大做強,輻射帶動粵東西北的發展。而這個核心做大的關鍵一點,就是設置一個平臺來支撐珠江西岸的高質量發展。
它是實現全面制度現代化的現實之需。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僅僅是物質層面的現代化,更應該是制度層面的現代化。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為人民幸福安康、為社會和諧穩定、為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要完成這一任務,就要構建一種包容性、引領性的制度體系。在合作區進行相關探索,既可以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也可以為“一國兩制”的未來走向提供制度示范。
方案創設充分發展空間
方案賦予了充足的改革空間。方案支持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營造充足的改革空間。
方案的核心突破性政策可歸納為“6大自由便利+1套趨同港澳的全新稅收政策安排+1套立法保障”。
6大自由便利包括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人員進出自由便利、運輸自由便利和信息流高度便利流動。
1套趨同港澳的全新稅收政策安排的核心是圍繞“零關稅、低稅率”營造趨同港澳的稅收環境。一是零關稅,全島封關運作后,對負面清單外的貨物和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二是低稅率,即“雙15%所得稅”政策,企業所得稅稅率從25%降至15%,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從45%降至15%。三是澳人澳稅,對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
1套立法保障就是由全國人大制定一套立體保障,出臺1個合作區管理體制有關決定和1個合作區條例,以法律形式明確合作區各項制度安排,并且支持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對法律、行政法規等進行N種政策變通。
實現多重制度創新
方案主要內容是一條主線: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四大定位:一是打造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平臺;二是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空間;三是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示范;四是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新高地。四大任務:著力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產業、著力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著力構建與澳門一體化高水平開放的新體系、著力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體制。
方案有N個政策突破: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澳人澳稅、金融創新、30%加工增值進入內地免征關稅、制定合作區市場準入清單措施等都是突破性極大的政策。同時對優化“分線管理”做出特殊安排,即“一線”會最大限度放開貨物、物品免稅進入合作區,合作區實際上形成“境內關外”,這些都是橫琴重大創新政策。
民商事法律可選擇適用。方案提出,“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這意味著,在法律的強制性領域,比如涉及國家安全、刑事司法、社會治安、生物安全等領域,將適用內地法律體系,體現國家主體法律特性。而涉及平等主體間的民商事活動,則可能采用靈活的制度安排。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將最大程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作區內因應法律屬性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重大的制度創新,體現了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法律習慣的法治思想。
治理機制實現重大突破。方案設計的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新體制,為推進跨區域協調發展提供了新思路。它有效解決了主體平等性、參與可行性、過程透明性和權益公平性等問題,調動了澳門參與建設的積極性。合作區機構設置包括合作區管委會、執行委員會、省派出機構三個機構的基本框架。合作區管委會是領導機制,執行委員會執行管委會的政策和決定。省派出機構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能。三個機構相互補臺、互為支撐,有效保障合作區的平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