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粵港澳大灣區應通過制度創新,探索走出一條低成本、高效率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路徑,不僅有利于降低大灣區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的成本,也能為國家部署碳達峰行動、碳中和工作提供一套可供選擇的新模式。
粵港澳大灣區因經濟發展活躍、科技創新能力強、開放程度高,綠色低碳發展走在全國前列,但是也面臨著缺乏統一的區域能源規劃、科學完善的大灣區降碳目標、協作增效的降碳機制,加之能源消費量的不斷上升,大灣區面臨減碳挑戰。因此,需要充分發揮粵港澳大灣區的優勢條件,推動制度創新,在實現全國“雙碳”目標中做出更大貢獻。
一、粵港澳大灣區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面臨的挑戰
1.能源領域缺乏區域整體設計
能源消費與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之間存在著內在關聯,伴隨著大灣區內能源、環境約束趨緊,三地能源基礎設施也都面臨著升級換代和清潔低碳轉型壓力,大灣區急需打破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建立全區統一的能源環境管理體系。相較與其他國際灣區,粵港澳大灣區煤炭和煤電所占比例依舊很高。因此,要提高大灣區能源利用效率,需要大灣區陸海統籌、內外并舉,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但是目前看,大多城市出臺的政策方案大多立足本區域的能源轉型目標,缺乏統一的能源規劃頂層設計。
2.碳排放目標缺乏區域系統管理
目前,我國碳排放目標主要是碳排放強度和能耗雙控(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能耗雙控無法區分清潔能源和非清潔能源。“雙碳”目標的實現是基于碳排放總量而言的,碳達峰要求碳排放總量達到最高值后逐漸下降,碳中和則要求碳排放和碳吸收總量基本互相抵消。
碳排放統計核算是“雙碳”工作的基礎,也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多個層級、多類主體、多種維度。不同對象、不同用途的碳排放核算邊界和方法也不同。在新形勢下,“雙碳”目標要求碳排放核算數據具備準確性、及時性、一致性、可比性和透明性,但粵港澳大灣區目前缺乏統一的碳排放核算口徑,也就無法系統全面地掌握大灣區碳排放總體情況。
3.發揮大灣區不同城市的比較優勢缺乏制度支持
大灣區11個城市在主體功能定位、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人口總量、發展趨勢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同城市具有不同優勢。相對于以城市為單元開展碳達峰行動,以幾個城市構成的區域為單元開展,減碳成本更低, 但目前缺乏相應的制度支持和政策引導。
二、粵港澳大灣區率先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建議
1.建立統一的能源規劃頂層設計
粵港澳三地能源基礎設施都面臨著升級換代和清潔低碳轉型壓力,要在跨區能源規劃方面提前進行統籌協調和銜接配合,優化布局,構建立體式、多層次的能源規劃體系。一是加強統一規劃和頂層設計。充分發揮能源統一規劃在落實能源安全新戰略、引領能源高質量發展中的戰略導向作用。順應能源轉型變革,統籌新能源和化石能源的開發,根據市場需求合理把握建設時序,在大灣區內優化配置。二是探索建立三地能源協同發展模式,促進聯動協同發展。大灣區應基于差異化特征,探索建立跨區域能源協調運營機制、優化粵港澳能源投融資合作機制、建設大灣區能源科技與信息共享平臺等,深入推動粵港澳三地能源協同發展。三是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管。強化能源發展規劃的宏觀調控和事中事后監管,完善調控機制、監管辦法和配套措施。四是發揮實力雄厚能源企業的主力軍作用,利用企業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發揮骨干企業在能源技術和規模經濟等方面的優勢,降低能源開發成本和交易成本。
2.以碳排放“雙控”替代能耗“雙控”,統一碳排放核算口徑
以碳排放“雙控”替代能耗“雙控”,構建以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為核心、 碳排放強度和能耗強度“雙降”的目標體系。在具體目標值確立過程中,充分借鑒現有能源、環境約束性指標,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能源、環境等方面的多項指標綜合確定。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的模式,制定減排時間表,將相應指標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兼顧長期碳中和目標,制定粵港澳大灣區中長期的碳排放目標和路線圖。
3.以制度創新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碳達峰碳中和區域聯合行動
粵港澳區域發展不平衡,碳達峰碳中和進程中面臨的困難也不盡相同。因此,大灣區應該借力城市群的協同與合作,明確粵港澳大灣區碳中和差異化發展時序和協作關系,推動形成跨區域碳補償和碳排放交易機制,將港澳地區金融、科技與服務的巨大優勢融入大灣區的“雙碳”行動中,通過制度創新,探索走出一條低成本、高效率實現大灣區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路徑,不僅有利于降低大灣區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的成本,也能為國家部署碳達峰行動、碳中和工作提供一套可供選擇的新模式。
(作者系深圳大學中國經濟特區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為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21黨史特別委托項目“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廣東的實踐”(項目編號:GD21TW08-02)及深圳市2022年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與深圳經濟特區實踐研究”(項目編號:SZ2022D007)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