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和傳染病防治的立法完善
-----從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談起
一、前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政長官帶領下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情況果斷和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應變措施,成效有目共睹。其中,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科學評估,為有效降低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傳播的風險,特區政府公布下列特別措施:
(一)關閉賭場;
(二)關閉電影院、劇院、室內游樂場、游戲機及電子游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行政長官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關閉賭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十五日,會因應疫情發展決定延長與否。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1]、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2],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七)項[3]的規定,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并將之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法律賦予行政長官作出相關措施的權力,以控制疫情擴散或蔓延,使有關措施推之有據,行之有效。特區政府其后重新評估,上述(1) 關閉賭場措施已解除,賭場在符合一定條件后恢復營業,而 (2) 場所關閉令亦于3月2日起獲解除。
簡言之,為防止傳染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傳播或蔓延,僅在《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規定緊急情況下及按照第二十四條程序,可采取第二十五條所定的某特別措施,而這些措施具有例外、臨時及緊急性質,而大家無需過份擔心,因在緊急情況消除后,這些臨時措施亦會被廢止。本人對特區政府采取上述措施表示認同,因為現階段最重要是將旅客和廣大居民包括員工的健康放在首位,并期望政府因應疫情變化適時調整應變措施。
二、傳染病防治及相關罰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長官可依不同情況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限制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有人群聚集的社交、文化、康樂或體育等活動的舉行,以及限制特定場地的在場人數;
(二)將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在特定地方的人或特定群體的人隔離、限制其活動或為其活動設定條件;
(三)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限制或禁止來自有傳染病發生、爆發或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限制或禁止出入特定區域或場所;
(六)限制或禁止特定區域的交通;
(七)限制或禁止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發生或傳播的某類行業的經營或某類場所的運作;
(八)限制或禁止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發生或傳播的某類動物的擁有或飼養,又或將其宰殺及妥善處理尸體;
(九)限制或禁止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發生或傳播的某類財物或產品的售賣、使用,又或將其銷毀;
(十)征用財產或服務;
(十一)免除公共實體為取得必要的財產或服務所需的若干法定手續;
(十二)免除從外地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有關工作且在當地具專業資格者的專業資格認可;
(十三)全部或部分中止公共部門的運作。
倘不遵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二)或(五)至(九)項所定措施 (即包括行政長官已宣布措施) 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了其他違反防疫措施的其他處罰,包括: (一) 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倘拒絕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征的特定申報書,或為逃避該法律所定措施,申報虛假資料者,又或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醫學檢查,均會被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然而,筆者認為,有關規定僅針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申報虛假資料的情況,對于其他情況,如本澳就診者向醫生隱瞞病史、旅游史或接觸史者則欠缺明確規范,日后有必要作出檢視,以便更嚴謹對作出不實經歷等重要情況之規范;(二)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倘不遵守有關當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除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對于違反者尚可被要求接受強制隔離;倘若不遵守強制隔離,又或已被限制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時,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針對上段 (一) 、(二) 所指的違法者 (包括但不限于申報虛假資料者),上述法律不排除直接適用已訂定更重刑罰的其他法律,例如倘符合偽造文件罪的構成要件,《刑法典》規定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如偽造公文書,行為人更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此外,對確診、懷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或有受到感染危險的人,有關當局也可對其進行強制隔離。
倘涉毀損醫療物品或其他物件,按照《澳門刑法典》規定,故意使物件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一旦罪成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然而,倘存在加重情節或者特別加重情節,《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對相關加重損毀罪分別可判處至五年徒刑或判處兩年至十年徒刑。
另外,市民不應散布未經證實的消息,因為即使現階段《民防綱要法》(法案) 內規定的“謠言罪”尚未生效,然而,上述已生效多年《傳染病防治法》已特別規定了“散布流言引起恐慌罪”,且根據相關規定,由于行政長官已透過批示公布命令適用特別措施,倘在特別措施的執行期間,任何人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傳播與傳染病有關而其明知屬虛假的訊息,致使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響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關于該罪主觀要素方面,該法要求是特定故意,即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
而第6/96/M號法律 (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亦對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作出規范和處罰,尤其包括第十九條(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4]、第二十三條(不法價格)[5]、第二十四條(囤積)[6]、第二十五條(取得人之囤積)[7]、第二十六條(毀滅及不法出口)[8]、第二十七條(財貨之征用)[9]和第二十八條(貨物欺詐)[10]。然而,有必要檢討擴大上述規定的可處罰范圍,尤其增加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條所列構成違法事項 (或范圍),以便更有效規范商鋪借疫情之機隨意變更商品價格等行為。
為此,雖然特區在應對疫情上政策措施立竿見影,我們不應滿足于現狀,相反我們是時候在制度層面作更深入的思考,例如對于是次疫情所發生一系列受公眾關注或非議的社會上事件,例如就生物安全、隱瞞病史、轉售政府限購計劃的口罩、借機變更商品價格的行為等均應受嚴格規范約束或作制度上完善,為此,特區有必要啟動就《傳染病防治法》和相關法規的檢討工作,進一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
三、生物安全
在2019年10月21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已正式提請審議《生物安全法(草案)》。針對我國法律對前一時期發生的生物技術謬用等行為和事件,缺乏相應處罰規定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及處罰。草案共七章共七十五條,范圍分為八大類:一是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是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三是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藥;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襲擊;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脅。此外,在制度設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體系,如監測預警體系、標準體系、名錄清單管理體系、信息共享體系、風險評估體系、應急體系、決策技術咨詢體系等,并明確了海關監管制度和措施等。草案還設專章規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設,主要體現為通過加大經費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鼓勵和扶持自主研發創新、科技產業發展等途徑對生物安全工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還規定了對國家公職人員不作為或者不依法作為行為的處罰規定。(參見全國人大網頁)
2020年2月14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并對此發表了重要講話。他強調,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大任務。既要立足當前,科學精準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更要放眼長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針對這次疫情暴露出來的短板和不足,抓緊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
習近平在講話中尤指出,這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從體制機制上創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舉措,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水平。
習主席并強調,要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盡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保障體系。
有見及此,本地區無論從總體國家安全觀或上述有關是次疫情的治理啟示上,除了檢視現有在本地區生效《生物多樣性公約》、《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國際遺傳工程和生物技術中心章程》及《〈國際遺傳工程和生物技術中心章程〉關于中心所在地的議定書》、《傳染病防治法》、《動物保護法》、《訂定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若干品種的犬只及動物》、《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食品安全法》、《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對外貿易法》和第2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準《澳門特別行政區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列表》等涉及生物安全、生物武器和科學應用 (制造生物制劑) 等相關法規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必要前瞻性地借鑒《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我國有關生物安全的立法和規劃,以及結合本地實況不斷完善本地立法,并將生物安全列入總體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規劃內。
四、小結
綜上,雖然特區在應對疫情上政策措施立竿見影;然而,我們不應滿足于現狀,相反我們是時候在制度層面作更深入的思考,例如對于是次疫情所發生一系列受公眾關注或非議的社會上事件,例如就生物安全、隱瞞病史、轉售政府限購計劃的口罩、借機變更商品價格的行為等均應受嚴格規范約束或作制度上完善,為此,特區有必要啟動就《傳染病防治法》和相關法規的檢討工作,進一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而將生物安全上升為國家安全后,相應的變化更有其重要意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物安全可以更明確地被納入國家安全監管領域,并納入統一協調機構,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而該委員會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并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特區有必要前瞻性地借鑒《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我國有關生物安全的立法和規劃,以及結合本地實況不斷補充完善本地立法,并將生物安全列入總體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規劃內。這有助于今后特區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配套和相應應急預案機制,以便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各項安全措施能在本地有效且統一地落實,有利于防范生物恐怖襲擊和傳染病傳播。
(二)加快有關生物安全和其他相關安全的法規,包括《動物防疫法》法案、《民法綱要法》法案的立法進度,以及進一步完善《傳染病防治法》及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等。
(三)相關安全領域的科研和扶持政策可以更有針對性,尤其政府可加大對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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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法律專業委員會澳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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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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