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構建粵港澳大灣區統一的碳定價市場
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伴隨著大量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消耗,導致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不斷增加,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成為全球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我國正積極探尋適合本國國情的低碳發展路線。粵港澳大灣區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窗口和最具經濟活力的地區,在率先實現“雙碳”目標方面,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積極構建大灣區統一的碳定價市場有利于助推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
大灣區碳定價的實踐進展
碳定價對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有重要作用,其目的在于使溫室氣體排放成本內部化,把環境成本轉化為生產成本,通過價格信號來激勵企業的低碳行動。從理論和實踐研究來看,碳定價能刺激技術創新和市場創新,引導資金投向低碳技術和綠色項目,給經濟增長注入新動力。
目前,國際社會廣泛應用碳定價工具來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碳減排目標。目前,我國碳市場試點地區的配額成交量已達到全球第二的規模量,僅次于歐盟。盡管國內的碳交易市場未來有望覆蓋到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碳排放重點行業,但仍有占全國碳排放總量50%的排放源不會被納入其中,碳稅作為另外一種重要的市場化減排機制,能夠對碳排放交易起到良好的補充作用。與此同時,在國際貿易環境上,歐美國家出于應對“碳泄漏”風險和保護本國行業競爭力的考慮,計劃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對未開征碳稅或碳定價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跨境商品征收碳邊境調節稅。如果我國不采取盡快出臺和設計中國特色的碳定價體系框架,與國際上的碳定價策略接軌,我國的這部分稅款征收權將會被動讓渡給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歐美國家。
廣東是制造業大省,也是中國首批低碳試點省份之一。目前,廣東碳市場年度排放配額總量達4億噸左右,配額規模排名全國第一、全球第三(僅次于歐盟、韓國碳市場)。經過不斷探索,廣東逐步將占全省碳排放約65%的六大行業約242家企業納入碳市場范圍,交易量及交易額均居全國七個試點碳市場首位,是法規體系健全完善、監管真實有效、市場主體參與度高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截至2022年末,大灣區唯一兼具國家碳交易試點和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的雙試點機構——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配額現貨累計成交達2.143億噸,累計成交金額達56億,占全國碳交易試點35%,連續十年居全國試點第一。
碳稅作為一種和碳排放交易權相互補充的碳定價工具,兼具環境法和稅法的雙重屬性,較好地結合了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宏觀調控的功能,開征碳稅能夠綜合發揮經濟引導和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我國在2018年出臺環境保護稅時,沒有把二氧化碳排放納入征收范圍,造成目前綠色稅收體系中碳稅制度的不足。對此進一步開展研究,對我國未來的減排工作以及經濟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探索構建大灣區跨境資源環境要素協同聯動的碳定價機制
《廣東省深入推進資本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方案》提出,基于廣東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礎,研究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推動港澳投資者參與廣東碳市場交易,建立碳排放權跨境交易機制。
將大灣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打造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除了控排企業外,鼓勵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機構、咨詢機構等參與碳交易和投資,培育碳金融中介機構,擴大市場主體,探索建立流動性提供商機制,活躍碳交易、碳投資。同時加強與國際碳市場的鏈接,積極開展與國際碳金融市場規則接軌,豐富碳金融產品,促進市場價格發現。穩步推進產品創新,適時推動大灣區碳定價市場的期貨、期權等衍生品交易,形成多元化多層次的產品市場,以提升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發現功能。
探索大灣區跨境資源環境要素協同聯動的碳定價機制。碳定價機制需要配額量或減排信用量給予有效的計量核算,以作為定價基礎。因此,需要制定統一規范的計量標準和核算方法,逐步開發各類碳交易、碳信用、碳普惠、碳稅等不同場景的核算標準。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交易定價機制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和協同性,將用能權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組合使用,以碳價格為錨定價格,通過能源碳密度、單位發電碳排放強度等系數來進行換算銜接,形成協同聯動價格信號,更好地實現節能降碳。
實施大灣區統一碳定價市場的“雙輪驅動”。碳排放具有成因復雜、流動性強、涉及面廣等特點,特別是污染的空間溢出效應尤為突出。由于碳排放沒有行政界限,成立跨區域工作組織和機構、協同各區域政府共同治理碳排放至關重要。在促進碳減排的政策選擇上,應強調“雙輪驅動”。除采取顯性碳定價方式以外,包括財稅、金融措施和行政手段等在內的隱性碳定價機制也要發揮重要作用。
共同籌集碳匯修復資金,建立跨區域環境財政。對大灣區內碳排治理與碳匯修復進行統籌安排,合理分配環境治理資金,平衡碳排治理事權與支出責任,做好跨界碳排的治理與保護,提高跨區域碳排治理的效率。同時建立跨區域生態補償機制和考慮環境因素的轉移支付制度,撥付部分款項來彌補某些地區為減少跨界碳排帶來的損失。明確利益相關主體的支出責任,防止“環境逐底競爭”效應,規避碳排放在不同區域之間的轉移溢出和泄漏,凝聚各方合力進行碳排治理。
充分運用財稅規制工具,激勵市場主體積極減排。應構建激勵綠色創新和綠色消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制造業的綠色創新稅收激勵和財政補貼力度;對于新建的節能住宅、高效建筑設備、取暖設備的綠色化更新等,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的支持力度,給予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研發更多的稅收優惠。
在加強現有綠色稅收政策落實的同時,還應進一步聚焦碳減排研究并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加大對碳減排的直接政策支持。如企業參與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并達到相關要求,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一定方式將上述財稅規制工具與碳排放權交易政策進行協同設計,達到共同實施、相互補充的作用。